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变更抚养权纠纷代理词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5 16:30:42    

现实中很多为了争夺抚养权将婚生子女私自带走,不让另一方相见的极端行为。三年前曾代理过一起案件,虽然男方将婚生子私自带走,不让女方见面,以达到不让女方见孩子,孩子目前跟随自己一起生活的现状。不过那个法官正义感比较强,加之女方抚养孩子的条件比较好,法官最终认为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行为不当,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如果又遇到一例类似案件,希望取得一个好的结果。附代理词如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A与B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查阅卷宗和庭审,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B恶意抢夺孩子抚养权,如其诉求获得支持,这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

本案开庭前,得知B将孩子带到法院门口,A想跟孩子见一面,但是被B拒绝,仅是在孩子出庭之后,让A短短与孩子见面两三分钟,便又匆匆让孩子的姥姥把孩子带走。目前孩子抚养权尚在我方,A及孩子的爷爷奶奶已经快两年没有见到孩子了,我方向贵院提出请求,帮助我方与B沟通,让孩子跟我方生活一周。如果通过一周的相处之后,孩子向父亲和爷爷奶奶、向法庭表达了仍愿意跟B一起生活,那么在抚养权问题上我方会自愿做出让步。如果B不同意,说明第一点B还是通过控制孩子的方式抢夺抚养权;第二点B仍然没有让我方探视的诚意,将来也更加不可能让我们探视。在B通过如此方式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如果抚养权被贵院判决变更,那我方无法信服。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维护着最基本的人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B为了争夺抚养权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让父女相见,不仅违反了双方在两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女儿归男方单独抚养”,而且这种争夺抚养权的方式过于偏激和自私自利。

现实中存在大量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将孩子通过软硬兼施的方式“抢走”或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带走,完全杜绝子女与另一方相见的情形。这样做的目的非常明显,是为了利用法律,达到子女长时间跟随自己单独生活的表象。2022年8月份,B为了彻底断绝A与女儿联系,把女儿小天才电话手表中移动电话卡换掉,不让A再联系到女儿,也让女儿无法再联系到A。本案中,B拒绝A与女儿相见,还有一个原因是双方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B要求A必须在处理财产问题上作出牺牲和让步,才能让A跟女儿相见。

B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及经济利益的满足,剥夺了孩子享有父爱的权利。

B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此后对A探望孩子的要求一直持否定和消极态度,致使A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A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B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法院对B的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如果B此种抢夺抚养权的方式被法律认可,那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冲击,无形之中鼓励了为了抢夺孩子抚养权私自带走孩子不让另一方相见的不正之风。

二、婚生女C在两年无法与A相见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和出庭陈述,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了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明确表达了监护权既是父母的义务,更加是父母的权利。而本案中C出具《证明》和出庭陈述意见的背景和前提是B拒绝父女相见,人为的将A与女儿隔离,使C被迫缺失父爱。B的行为严重侵害了A监护权,该份证明的获取并不具备一个合法、合理的基础条件。

C未满18岁,对于自己这两年无法与父亲相见,没有成熟的认知,也不具备成年人一样的分辨能力,父亲的好坏依赖于B和B家人的单方的叙述之中。

C出具的证明及开庭陈述,是在两年内不停受到B一方思想的灌输和影响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是B两年与女儿不见,女儿完全跟随A生活,那么证明的内容亦会变更为愿意跟随A生活。

三、B开庭陈述年薪**万,但未提供纳税证明及收入流水,缺乏真实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B称其年薪**万元,该收入已经满足了缴纳个税的条件,但开庭时并未见到B提供的收入方面的证据,故建议法庭要求B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或者纳税证明。

四、A为了保护婚生女C,选择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抚养权,并非像B一样选择偏激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2022年7月B未经A同意私自将婚生女带走,A及A的父母多次要求见婚生女,均被B拒绝。A想到B的住所找孩子,但是无奈B所在小区和楼栋所在的电梯都需要刷卡才能进入。A还曾选择报警解决问题,但是民警给A提的建议是与B好好沟通解决,不要采取去学校找孩子,或者闯入B现在居所去抢孩子等偏激方式解决问题,否则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随后为了避免再次伤害到C,A一直与B沟通复婚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但B不但不同意复婚,反而要求A将婚前购置的房屋折价补偿其500多万,才可以见到C。直到2023年B彻底不再与A沟通,委托律师起诉变更抚养权,A才不再私下与B联系,一直等待法院的调解、开庭,想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抚养权。

五、B并不适合抚养婚生女,B只在意物质方面的付出和孩子的成绩,严重忽视父母陪伴的重要性和对孩子的性格培养

孩子的幸福,物质投入仅是一个方面,其更需要父母和亲人的陪伴。一个人是否优秀,学习成绩也仅是一个方面,健全的人格更为重要。

B忙于生意,经常很晚到家,为了应酬,还会经常喝酒。C也到庭反映了B经常晚归的情况。由此可见C大部分时间都是由C的姥姥、家里的保姆和辅导班的老师陪伴。C这两年的生活,缺失了母爱,并且被迫缺失了父爱。

庭审时,C的身体明显消瘦并且性格内向,未看出C跟随B单独生活存在的幸福感。

B为纯生意人,其思维也是纯盈利模式,金钱至上的思想严重。从离婚及本案中B将女儿私自带走,可以看出B将个人利益看得过重,行事从不顾及他人感受。女儿在此环境中生活,难以想象将来性格会不会被严重扭曲。

原告B不管是开庭还是举证,均是在强调自己挣钱多,舍得给孩子花钱,例如:“高铁出行,如果商务舱买不到再买一等座,一等座买不到就二等座”等,先不论原告的“花钱”是否存在水分,无数教育案例证明,孩子教育不是唯金钱论,不是给孩子买商务舱就是比二等座对孩子更好。

原告B只在乎孩子的成绩和奖项,忽视孩子的爱和性格心理,孩子已经成为了B炫耀的资本和学习的机器。虽然男方A硕士毕业,工作和收入一直稳定,但B一直存在一个情况,总是认为男方挣钱少,从而在孩子面前提出对男方质疑,给孩子不断强化父亲的负面印象,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顾及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而男方从来不在孩子面前说女方负面信息,并克制争吵,避免影响孩子。

六、如果B获得女儿抚养权,那么A的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很可能着再也无法与女儿相见,但如果由A抚养女儿,A承诺配合B行使探视权

B已经作出了长达两年不让父女相见的行为,那么完全有可能在获得抚养权之后,以C学业繁忙为由继续拒绝A探视婚生女。

B给孩子安排滑冰课程每次2-3小时,每周5-6次,每周还包括数学、英语、网球等辅导班。孩子还有多少自己的时间,多少接触大自然的时间。更别说假如抚养权归女方,怎么可能还有给男方探视的时间,大概率以上课为由拒绝探视(本案中通过我方提供的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已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我方要求见C,但是被C的姥姥以孩子上课为理由拒绝)。

七、婚生女C应当继续由A抚养

1、A可以亲自辅导和陪伴女儿学习,在C跟随A生活期间,A不仅辅导和陪伴女儿学习并且在生活中对C非常关爱

B经商繁忙,无暇顾及女儿,而是将女儿交给保姆、辅导班老师等人陪伴,而A在企业任职有固定的作息时间,可以更好的陪伴女儿,并且A愿意亲自辅导女儿学习。

在C跟随A生活期间,女儿的学习辅导,A亲力亲为。如果女儿生病,A会立即带女儿去医院就诊,陪伴女儿。补充2019年3月16日及2019年12月17日A招商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各1份附后,不仅可以证明2018年4月双方假离婚之后,一起共同生活,而且可以证明A多次陪伴C就医,并支付医疗费,非常关心女儿。

2、A的父母愿意辅助A照顾C

B的父亲因患疾病,生活尚无法自理,需要依赖于他人。而A的父母身体健康,均是大学和中学退休教师,愿意辅助A照顾C。并且C4岁半之前也一直是A的母亲辅助A照顾。

3、A在**城市有稳定的住所,并且有**城市户口,C由其抚养,更加有利于C的学习和生活

C的户口跟随A一起为**城市户口,继续由A抚养,C的学习和生活更为便利。

补充提供A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及行驶证附后,证明A名下有房产和车辆,可以给C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A具备抚养能力。C从小就在A的房屋生活,直到2022年7月份才被B私自带走。

八、B起诉状中称离婚之后女儿随其生活、A再婚等与事实不符。

我方提供给的第二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B及其父母、婚生女C与A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至2022年7月份。2018年4月B与A办理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其目的并不在于解除夫妻关系,而是为了在**城市购房时,少支出一些税费。

目前A仍然是离异未再婚状态,B不能为了争夺女儿抚养权随意歪曲和编造事实。

九、如果B再婚或者与其他男性共同生活,女儿也越来越大,女儿的生活起居会诸多不便,社会新闻中也存在很多极端案例。女儿还是由A抚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十、B主张的抚养费远远超出了一个孩子正常的生活所需

A每个月工资约**元元,扣除房贷、赡养老人费用、房屋水电费等,A每个月的净收入约为**元元。在此情况下,还要考虑A及A父母其他生活上的开支。B主张一个月15000元的抚养费不但不符合A的收入情况,超出了A的负担能力,也远远超出了一个孩子正常的生活所需。

综上,B先是通过私下带走女儿,再通过隔绝父女相见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此种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积极评价。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社会环境,守住人性的底线,而非助长此类争夺抚养权的偏激行为。B及其家人并不适合抚养孩子,如由B抚养孩子,A的探视权将极有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恳请法庭驳回B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耳边文章网 琼ICP备202404024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