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答:(1)不动产: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林木、农作物)。 (2)不动产权利: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用海权、 拆船用海权、旅游用海权、娱乐用海权、盐业用海权、探矿用海权、采矿用海权、公益事业用海权(海底电缆用海权、海底管线用海权)、建设工程用海权(修建港口、船厂)];④准物权: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3)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39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可否抵押?
答:根据《民法典》第597条之规定,无论抵押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均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取得担保物权,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善意的,取得担保物权。债权人无法取得担保物权时,无权处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1款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